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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 赵黎浩)8月14日,记者从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清理校园周边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划定安全保护区,同时各中小学要按比例配备专职安保员,防控校园欺凌事件。此外,各部门按职责保障校园安全环境,严肃追责安全事故责任人。
校园周边将设安全保护区
《意见》要求,学校要积极开展开学安全教育第一课,每天课后安全提醒,每周集中教育1次,节假日前都要开展集中教育、大家访等活动。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要突出预防交通事故和溺水事故,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
中小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在学校周边依法依规划定校园安全保护区域,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流动食品小摊贩摆摊,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要求。
在校园周边合理设置警示标牌、减速坎(带)、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及时制止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周边治安处于可控状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各中小学将配备专职安保员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力量,师生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学校要加强与社区(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建立由学生家长、治安联防员、值班教师等组成的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在重点和危险路段接送学生。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女生宿舍必须配备女性宿管员。
推广运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在教学楼、宿舍楼、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
建立健全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长效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校园欺凌事件预案、处置流程。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开展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探索建立由民警实施训诫制度。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或暴力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和惩处。
多部门联合保障校园安全环境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园基础安全设施进行综合监管,指导、督促学校主管部门做好校园建筑物、危险化学品、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及校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附近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运输企业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校园周边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和违法摊点。
文化部门要及时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等。
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校园周边有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教学的商业行为。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校园周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安全事故责任必追究
《意见》指出,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学校及有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发生校园火灾、拥挤踩踏、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较大伤亡事故或校园欺凌、暴力、性侵等影响恶劣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建立“校闹”防范处置联动制度,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打砸学校财物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打击、惩处,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商业保险,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办各类商业保险,确保学生、家长自愿、自主购买商业保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和公益基金会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亡救助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赵玮